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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7月左右,池某(另案处理)与李某、张某商议,利用池某经营的酒店向有关单位申请四台外币POS机,由张某提供境外信用卡信息,通过刷卡套现。
2019年9月起,张某先后联系了可以提供境外信用卡信息的郑某(另案处理)、留某等人,后李某、张某、郑某及留某四人多次至酒店棋牌室里用pos机操作刷卡,每天都刷到pos机的最大额度,直到几天后pos机被刷爆了才停手。
经审计,至2019年9月24日,李某等人共刷卡交易210笔,成功120笔,金额300余万元,池某等获取手续费89万元,其余资金由张某等人分赃。
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,支付公司需要先行将金额支付给商户,收取手续服务费,然后由卡组织再将资金支付给支付公司。9月20日,支付公司收到通知:visa公司拒付了三笔该酒店的交易,随着时间推移,又有更多该酒店的交易被发卡行以欺诈交易为理由提起拒付退单。
10月11日,该支付公司到公安机关报了案。
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:李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冒用他人信用卡,数额特别巨大,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。
近日,浦东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,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判处留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